上饶市广信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05-08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广信区财政局机构概况及机构领导简介等。

2、法规、规章和规范

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广信区财政局名义发布或者区财政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广信区财政局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来年的工作计划等。

4、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统计报告。

5、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区政府网站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同时还将采用公开栏、简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财政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广信区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信区惟义路97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邮寄地址:广信区惟义路97号广信区财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34100

联系电话:0793-8442360

传真号码:0793-8442360,请注明“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开财政信息时,应如实填写《广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广信区财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广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广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广信区财政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答复时限

广信区财政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广信区财政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广信区财政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内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