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申请
申请人书面提出低保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件材料,镇(乡、街道)必须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镇(乡、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2.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镇(乡、街道)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和《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镇(乡、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与低保经办人员、镇(乡、街道)、村居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对象,镇(乡、街道)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镇(乡、街道)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镇(乡、街道)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反馈公示结果。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镇(乡、街道)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村干部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开展实地调查,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镇(乡、街道)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实地调查,但委托单位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对调查人员进行备案登记。
(四)信息核对
对通过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对象,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应当于受理当天向区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的,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应当于实际居住地镇(乡、街道)告知受理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并结合实地调查情况综合评估,向镇(乡、街道)反馈评估结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者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视情跨地域核对。
(五)镇(乡、街道)审核
镇(乡、街道)根据申请材料、公示结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综合评估审核。镇(乡、街道)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镇(乡、街道)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民主评议。
(六)镇(乡、街道)审批
镇(乡、街道)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镇(乡、街道)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必要时应当根据区民政局要求移交过程性材料。
(七)公开公示
对审批通过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必须在镇(乡、街道)、村居二级的低保固定公示栏进行长期的公开公示。低保固定公示栏原则上每年必须更新,也可半年或者每季度更新一次。
(八)资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头月5日之前由镇(乡、街道)将发放台账电子档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汇总,每季度头月10日前将全区低保台账电子档报区财政局并同时下发资金拨付文件,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
二、低保认定政策依据
低保的认定条件和收入核算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政策,各镇(乡、街道)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如下:《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4号)、《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赣民办字〔2019〕86号)、《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赣民字〔2020〕3号)、《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赣民发〔2020〕3号)、《江西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赣民发〔2020〕2号)、《上饶市低保对象延期退出办法(试行)》(饶民字〔2020〕39号)、《广信区民政局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发放的通知》饶广信民字〔2021〕21号。
三、低保救助标准
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成员中存在多名老弱病残、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列为常补对象;家庭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列为非常补对象。2021年将农村低保暂定分为A、B、C、D 、E五个档次,城市低保暂定分为A、B、C、D 、E、F六个档次。各档对象标准均按每年提标提补文件逐年增加,由区民政局统一确定。
附件:
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附件1:
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本人姓名: ,联系电话: 。
申请社会救助类别:□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申请社会救助原因:□因病 □因残 □因子女上学□因无住房 □因失业 □因祸□因年老(60 周岁以上) □因其他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授权社会救助部门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本家庭申请及获得救助期间,通过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教育、公积金、人社、司法、编办、财政、交通、残联、工会等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和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等企业,查询、核对本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亦同意所有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机构和企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救助部门和核对机构。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或者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时,30天内未享受救助地的镇(乡、街道)主动报告的,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愿意接受本家庭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按捺指纹)):
序号 |
签名及指纹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签名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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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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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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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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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名(按捺指纹):
序号 |
签名及指纹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签名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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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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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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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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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街道)受理本申请及授权书的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签。
2、本申请及授权书原件需报区级核对部门存档。
附件2:
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
因 (特殊原因),委托人 在外地,特委托 (关系) (姓名)代为签署《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并办理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委托人授权范围: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签署《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全权代理委托人办理在本家庭申请及获得社会救助期间,授权相关救助部门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向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教育、公积金、人社、司法、编办、财政、交通、残联、工会等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和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等企业查询、核对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相关事宜。
委托人承诺:本人已了解社会救助及核对的相关政策,本人保证所提交的核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全面,对本人及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愿意对本人及被委托人提交和签署的文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委托人承诺:本人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其向救助部门和核对机构委托授权,如本人虚报、隐瞒、伪造材料引发侵 权等相关法律纠纷,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指模: 被委托人指模: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声明书原件需报区级核对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