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饶 市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处 罚 清 单
(第 三 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一 |
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 |
|
||
1 |
市场主体未按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 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 登记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 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由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2 |
市场主体未将营 业执照置于住所 或者主要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 (主要 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市场主体未按规 定办理备案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由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
||||
4 |
经营者未依法取 得营业执照从事 经营活动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营业 执照申请材料并被受理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 由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 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 |
未依法取得许可 证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许可 申请材料并受理,但从 事食品药品等关系生命 健康安全产品生产经营 活动和生产实行许可证 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除 外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 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罚。” |
||||
6 |
市场主体未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期限公示 或者报送年度报 告 |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期限内已经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江西) 网上填报,但 因网络等原因未提交, 在期限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公示的;2.同时 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 果轻微、及时 (即期限 后 15 个工作日内)改正 三项条件的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 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 |
不按规定公示 终止歇业的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 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 开展经营活动 的,应当于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 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
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行为 |
|
||
8 |
不按规定明码标 价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能够标明商品品名、 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 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价格的误解,未损害消 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 权,没有违法所得, 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价格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 (五) 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 目表的; (六)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 |
|
9 |
未公布广告收费 标准和收费办法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轻微, 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 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0 |
经营者不建立内 部价格管理制度 |
此类违法行为不损害消 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 权益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 ” |
|
《价格法》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 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 |
||||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实行 下列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一)价格制定(调整)审批制度;(二)成本资料、进销价格台账制度;(三) 明码标价制度; (四)价格自查制度; (五)价格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 |
||||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由价格主管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1 |
未建立和妥善保 存有奖销售档案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未明显损害消费者 的知情权和获奖权益; 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 管部门责令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 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罚款。 ” |
||||
12 |
提供相同商品或 者服务,对具有 同等交易条件的 其他经营者实行 价格歧视的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 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 品或者服务,对 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
|
|
《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 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执行。" |
|
三 |
违反食品安全、经营有关规定的行为 |
|
||
13 |
食品、食品添加 剂的标签、说明 书存在瑕疵 |
不影响食品安全,未对 消费者造成误导, 已自 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 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 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 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 一)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 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 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 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 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 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 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 ,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 形。 ” |
||||
14 |
经营食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 |
履行了《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 务,如营业执照、生产 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 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 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 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 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 其进货来源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 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 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 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
|
|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
|
15 |
未按规定在生产 场所的显著位置 悬挂或者摆放食 品生产许可证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 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
16 |
食品生产者终止 食品生产,食品 生 产 许 可 被 撤 回、撤销或者食 品生产许可证被 吊销,未按规定 申请办理注销手 续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 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
|
17 |
未按规定在经营 场所的显著位置 悬挂或者摆放食 品经营许可证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 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
18 |
食品经营者外设 仓库地址发生变 化,未按规定报 告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 |
|
19 |
食品经营者终止 食品经营,食品 经 营 许 可 被 撤 回、撤销或者食 品经营许可证被 吊销,未按规定 申请办理注销手 续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 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 |
|
20 |
销售食用农产品 |
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修改 |
|
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有证据足 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 |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 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 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 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 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 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 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 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 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21 |
食品经营者收到 监督抽检不合格 检验结论后未按 规定在被抽检经 营场所显著位置 公示相关不合格 产品信息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 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 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并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
22 |
食盐零售单位销 售散装食盐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 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
23 |
餐饮服务提供者 采购、贮存、使 用散装食盐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 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
24 |
未加碘食盐的标 签未在显著位置 标注“未加碘” 字样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 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
25 |
学校食堂 (或者 供餐单位) 未查 验或者留存食用 农产品生产者、 集中交易市场开 办者或者经营者 的社会信用代码 或者身份证复印 件 或 者 购 货凭 证、合格证明文 件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 (三) 项、 第 (四) 项,学校食堂 (或者供餐单位) 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 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 |
|
26 |
食品经营者未及 时处理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数量少而且 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不含餐饮经营者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三)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 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并如实记录; ……” |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7 |
食品小摊贩未取 得备案卡从事食 品经营活动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
|
28 |
餐饮服务经营者 诱导、误导消费 者超量点餐造成 明显浪费 |
初次违法;消费者人数 较少;及时改正、主动 与消费者达成和解;无 其他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 点餐。 ” |
新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 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四 |
违反网络商品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 |
|
||
29 |
电子商务经营者 未在首页显著位 置公示营业执照 信息、行政许可 信息、属于不需 要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情形等信息 或者上述信息的 链接标识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轻微, 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 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一)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 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
30 |
电子商务经营者 自行终止从事电 子商务,未提前 三十天在首页显 著位置持续公示 有关信息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轻微, 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 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 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二)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 信息的; ……” |
||||
31 |
电子商务经营者 未向消费者明示 押 金 退 还 的 方 式、程序 |
向消费者提示了押金退 还的方式、程序,但标 注不明显,没有违法所 得,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 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 退还的方式、程序,……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2 |
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未按规定履 行核验、登记义 务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 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33 |
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未按规定向 市场监管部门报 送有关信息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 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 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34 |
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未按规定规 定对违法情形采 取必要的处置措 施,或者未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 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 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 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 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 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 |
||||
35 |
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未按规定履 行商品和服务信 息、交易信息保 存义务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 息保存义务的。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 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36 |
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未在首页显 著位置持续公示 平台服务协议、 交易规则信息或 者上述信息的链 接标识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轻微, 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 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37 |
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未以显著方 式区分标记自营 业务和平台内经 营者开展的业务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轻微, 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 业务的; ……” |
||||
38 |
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未为消费者 提供对平台内销 售的商品或者提 供的服务进行评 价的途径,或者 擅自删除消费者 的评价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轻微, 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 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
||||
39 |
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对平台内经 营者实施侵犯知 识产权行为未依 法采取必要措施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 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
40 |
网络交易平台经 营者拒不为入驻 的平台内经营者 出具网络经营场 所相关材料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 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41 |
网络交易经营者 未经消费者同意 或请求向其发送 商业性信息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轻微, 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 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法律、行政 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网络交易经营者 提 供 的 自 动 展 期、 自动续费等 服务不符合规定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轻微, 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 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 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 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 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 意, 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 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行 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43 |
网络直播服务提 供者对网络交易 活动的直播视频 保存时间少于三 年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 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 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44 |
网络交易经营者 未按照市场监管 部门的要求,提 供特定时段、特 定品类、特定区 域的商品或者服 务的价格、销量、 销售额等数据信 息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 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 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45 |
网络交易平台经 营者未以显著方 式区分标记已办 理市场主体登记 的经营者和未办 理市场主体登记 的经营者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 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 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网络交易平台经 营者修改平台服 务协议和交易规 则的,未完整保 存修改后的版本 生效之日前三年 的全部历史版本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 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 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 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47 |
网络交易平台经 营者未按规定公 示对平台内经营 者违法行为的处 理措施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 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 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 期满之日止。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 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48 |
网络交易平台经 营者未对平台内 经营者及其发布 的商品或者服务 信息建立检查监 控制度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 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 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49 |
电子商务经营者 未明示用户信息 查询、更正、删 除以及用户注销 的方式、程序, 或者对用户信息 查询、更正、删 除以及用户注销 设置不合理条 件。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轻微,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 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三) 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 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
五 |
合同违法行为 |
|
||
50 |
经营者未将含有 格式条款的合同 文本报市场监管 部门备案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 合同文本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
|
六 |
违反商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
51 |
将未注册商标冒 充注册商标使用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 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 十条规定的,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 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2 |
销售不知道或不 应当知道是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商品 |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 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没有违法所得 |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 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 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 说明提供者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
53. |
经许可使用他人 注册商标,未在 使用该注册商标 的商品上标明被 许可人的名称和 商品产地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 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4 |
商标印制档案及 商标标识出入库 台帐未按要求存 档备查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 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 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 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 |
|
|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 由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 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5 |
驰名商标所有人 陈述性使用“驰 名商标”字样用 于广告宣传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在自有经营场所和 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 微信公众号等)上使用, 危害后果轻微, 已自行 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 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 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 款规定的,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56 |
商标印制单位未 对商标印制委托 人提供的证明文 件和商标图样进 行核查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 样进行核查。 |
||||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 |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 由所在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7 |
商标印制业务管 理人员未按照要 求填写《商标印 制业务登记表》, 或者在商标标识 印制完毕后商标 印制单位未在 15 天内提取标识样 品并造册存档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 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 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 章。 |
||||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 15 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 |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 由所在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必须使用注 册商标的商品未 经核准注册商标 在市场销售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 少,危害后果轻微;及 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 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新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 |
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
59 |
广告主发布的广 告 使 用 “ 国 家 级”、“最高级”、 “最佳”等绝对 化用语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在自有经营场所或 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 微信公众号等)上发布, 危害后果轻微, 已自行 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 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 (三) 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广告 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 一)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
60 |
广告使用数据、 统计资料、调查 结果、文摘、引 用语等引证内容 未标明出处 |
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有据, 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 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 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二) 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 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61 |
广告中涉及专利 产品或者专利方 法,未标明专利 号和专利种类 |
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 明,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 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 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62 |
通过大众传播媒 介发布的广告未 标注“广告”字 样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能使消费者辨明为 广告, 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 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 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63 |
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 广告业务管理制 度,或者未对广 告内容进行核对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未发生违法广告,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4 |
发 布 房 地 产 预 售、销售广告未 载明开发商企业 名称、预售或者 销售许可证书号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广告系通过广告主 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 网自媒体发布, 已取得 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 书,危害后果轻微, 自 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 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 一) 开发企业名称;… … (三) 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 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 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5 |
发布农药广告未 标明农药广告批 准文号 |
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 效期内,且发布的农药 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 一致, 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 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 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6 |
发布兽药广告未 标明兽药广告批 准文号 |
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 效期内,且发布的兽药 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 一致, 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 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 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发布医疗广告未 标注医疗机构第 一名称和《医疗 广告审查证明》 文号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广告系通过广告主 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 网自媒体发布, 已取得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并在有效期内, 已自行 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 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 证明》文号。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 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 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8 |
房地产广告未将 房屋面积表明为 建筑面积或者套 内建筑面积 |
根据交易习惯能够确定 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 筑面积的,已自行改正 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 定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 建筑面积”,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 产广告的”。 |
||||
69 |
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广告未显著标 明广告批准文号 |
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 效期内,且发布的广告 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 致,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 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广告法》第八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 ( 一) 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条:“药 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 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
||||
70 |
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保健食品、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
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广告, 已 过广告审批有效 期 |
原批准内容相一致,且 逾期未超过一个月,已 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 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 (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 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 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 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广告”。 |
||||
71 |
未经允许,在用 户发送的电子邮 件中附加广告或 者广告链接的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且未引发消费投诉纠 纷,主动改正或者在市 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 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 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
72 |
利用互联网发布 广告,未显著标 明关闭标志,确 保一键关闭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且危害后果轻微,主 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 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 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二条第 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 键关闭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3 |
广告主发布的广 告含有迷信内容 |
广告主发布的互联网广 告含有迷信内容,销售 额为零,浏览量 10 人次 以下,主动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八) 含有迷信内容; ……”第五十七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 |
|
|
|
的……” |
|
八 |
违反促销规范的行为 |
|
||
74 |
现场开奖,未随 时公布超过五百 元奖项的兑奖情 况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危害后果轻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 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 |
新增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75 |
经营者未履行优 惠承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危害后果轻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 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 |
新增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九 |
违反专利有关规定的行为 |
|
||
76 |
销售不知道是假 冒专利的产品 |
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 源的,没有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 合法来源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
||||
77 |
专利标识的标注 不符合规定 |
尚未构成假冒专利行 为,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 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改正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 一) 采用中文标明专 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 国家知识产权 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 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 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 的产品。 ”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 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 尚未授权’ 字样。 ” |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 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 |
78 |
会展举办者允许 未提供专利有效 证明文件的产品 或者技术以专利 产品、专利技术 名义参展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会展的举办者 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十 |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行为 |
|
||
79 |
取得生产许可证 的企业名称发生 变化,未依照规 定办理变更手续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80 |
取得生产许可证 的企业未依照规 定在产品、包装 或说明书上标注 生产许可证标志 和编号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 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 产许可证。 ” |
|
|
||||
|
违反特种设备有关规定的行为 |
|
||
81 |
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的施 工单位在施工前 未书面告知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即行施工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主动改正或在市场监管 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 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 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 |
|
82 |
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竣工 验收后未及时将 相关技术资料和 文件移交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主动改正或在市场监管 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 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 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 |
|
83 |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未及时办理使 用登记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主动改正或在市场监管 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 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
|
84 |
客运索道使用单 位未按照规定开 展应急救援演练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 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 |
|
85 |
电梯维保记录未 经电梯管理人员 签字确认,或者 对电梯基本情况 和技术参数等信 息填写不全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有证据表明为电梯 管理人员据不签字,未 造成危害后果, 已自行 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 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 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经检验合格 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的,应当书面记录交付的 人员、时间,电梯钥匙的数量以及技术资料的内容,并由交付双方签字确认。在交付使用前,施工 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
||||
86 |
电梯维护保养单 位未按照规定向 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履 行网上告知义务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 害后果 |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 ……” |
|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十二 |
违反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
|
||
87 |
使用非法定计量 单位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88 |
属于非强制性检 定范围的计量器 具未自行定期检 定或者送其他计 量检定机构定期 检定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 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 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以及经检定不 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89 |
集市主办者未按 规定对集市使用 的属于强制检定 的计量器具登记 造册,未向当地 市场监管部门备 案,或者不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及 其指定的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做好 强制检定工作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 … (四) 对集市使用 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四) 项规 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90 |
集贸市场经营者 应当使用计量器 具测量量值而未 使用计量器具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四) 项规定, 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 六条的规定处罚。 ” |
|
91 |
加油站经营者未 使用计量器具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 规定进行处罚: … … (四)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八) 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 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 |
|
92 |
重点用能单位未 按照规定配备能 源计量工作人员 或者能源计量工 作人员未接受能 源计量专业知识 培训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 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
93 |
个体工商户不按 照规定场所从事 制造、修理计量 器具经营活动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 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 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5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94 |
企业、事业单位 的各项最高计量 标准,未经有关 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考核合格 而开展计量检定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95 |
属于强制检定范 围的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申请 检定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及时主动送检且检 定合格,未造成危害后 果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 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 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96 |
眼镜制配者使用 属于非强制检定 的计量器具,未 按照规定定期检 定 |
初次违法;经发现后主 动送检;实际使用的计 量器具经检定合格;违 法经营时间较短。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 使用属 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 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 构申请周期检定。 ” |
新增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 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 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97 |
集贸市场入场经 营者未对配置和 使用的计量器具 进行维护和管理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危害后果轻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应当做到: (二) 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 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 定。 ” |
新增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 项规定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98 |
进口和销售未经 国务院计量行政 部门型式批准的 计量器具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 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 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 |
新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 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 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
||||
十三 |
违反认证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 |
|
||
99 |
获证产品及其销 售包装上标注的 认证证书所含内 容与认证证书内 容不一致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 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
修改 |
100 |
认证委托人未按 照规定使用认证 标志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 … (二)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 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
修改 |
101 |
已通过认证而混 淆使用认证证书 和认证标志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 ” |
修改 |
102 |
认证机构增加、 减少、遗漏程序 要求 |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 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 认证有效性, 已自行改 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 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 予公布: ……” |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 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 整顿期限为 6 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 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 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 |
||||
十四 |
违反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03 |
生产者和其他经 营者未依法实施 消费品召回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由省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
|
104 |
汽车生产商未按 规定更新备案信 息、提交调查分 析结果、保存汽 车产品召回记录 或者发布缺陷汽 车产品信息和召 回信息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未按规定更新备 案信息的; (二) 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 (四) 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 |
|
105 |
产品标识不符合 法律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 已自行 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 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有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 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
106 |
服务业的经营者 将禁止销售的产 品用于经营性服 务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 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 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 来源, 已自行改正或者 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 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 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 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
||||
107 |
产品标识不符合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
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 管部门责令改正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 |
|
108 |
有包装的产品标 识不符合《产品 质量法》第二十 七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轻微;主 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 部门责令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109 |
销售没有再利用 产品标识的再利 用电器电子产品 的 |
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 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 额较少;及时改正; 无其他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 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
新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 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
||||
110 |
销售没有再制造 或者翻新产品标 识的再制造或者 翻新产品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 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
新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 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
十五 |
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
111 |
药品标签或者说 明书印制时存在 瑕疵 |
除按假、劣药处罚外, 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危 害后果,不影响用药安 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 者造成误导;主动改正 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 令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 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
|
112 |
药品经营企业购 销药品,没有及 时登记购销记录 |
情节轻微,索证索票齐 全、不影响追溯,未造 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 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 令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
113 |
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未按照 规定报告疑似药 品不良反应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情节轻微,未造成 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 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 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4 |
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未按照规定 提交年度报告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情节轻微,未造成 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 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 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未按照规 定提交年度报告; …” |
|
115 |
未按照规定向允 许药品进口的口 岸所在地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的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情节轻微,未造成 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 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 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 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药品 注册证书。 ” |
|
116 |
未按照要求提交 质量管理体系自 查报告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情节轻微,未造成 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 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 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 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
|
117 |
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使用单位购 销销医疗器械, 没有及时登记查 验或销售记录。 |
情节轻微,但索证索票 齐全、不影响追溯,未 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 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 责令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 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三)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 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
118 |
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使用单位未 按照规定报告不 良事件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情节轻微,未造成 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 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 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 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五)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 |
|
119 |
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从事医疗器械 网络销售未按照 规定告知负责药 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情节轻微,未造成 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 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 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 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八)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 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
120 |
医疗器械研制、 生产、经营单位 和检验机构违规 使用禁止从事医 疗器械生产经营 活动、检验工作 的人员 |
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 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 |
|
121 |
生产销售的中药 饮片不符合药品 标准,尚不影响 安全性、有效性 的行为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2.情节轻微,未造 成危害后果;3.主动改 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 责令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 尚不影响安 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 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122 |
未经批准进口少 量境外已合法上 市的药品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 为;2.进口药品货值金 额较小或数量较少;3. 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 合法上市药品;4.主动 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 门责令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 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 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123 |
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使用单位经 营、使用《医疗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 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 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 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
|
|
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 第八十四条第一 项、第八十六条 第一项和第三项 规定情形的医疗 器械的 |
械,不予罚款:1.已履 行进货查验等义务;2. 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 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 械不符合法定要求;3 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 其进货来源;4.主动采 取召回措施。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24 |
化妆品经营者采 购经营不符合强 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或者不 符合化妆品注 册、备案资料载 明的技术要求的 化妆品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 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 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 不符合法定要求;3.积 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调查,能如实说明其 进货来源;4.主动采取 召回措施。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 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