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办)财政所、医保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赣财社〔2012〕60),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上饶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办发〔2022〕13号)文件精神,现下达各乡镇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91368元,倾斜救助补助资金42994元,从(饶广信财社〔2021〕167号)下达234362元,用于2023年元月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资金分配,依据各镇(乡、街道)村委会、医保所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区医疗保障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城乡医疗救助名单和救助资金。
二、本次资金由医保局直接通过惠农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平台发放补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此次下拨的资金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01301”款“城乡医疗救助”政府经济分类请列“50901”款“社会福利和求助”科目。
四、各镇(乡、街道)财政所、医保所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办理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调查、审核等手续。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要张榜公布,切实做好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严格按照审批名单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严防误领、冒领、不得截留,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五、此项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地方对应安排”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