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文件有效|关于印发上饶市广信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及数据中心云资源集约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饶市广信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及数据中心云资源集约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8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广信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及数据中心云资源集约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及我区数据中心资源使用程序,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我区数字基础设施管理水平,保障我区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39)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饶府发20161)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江西省电子大数据中心资源服务规范》《上饶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区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含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项目的建设与运维,不包括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耗材等物品的零散购置以及土建工程、普通装修工程、专业领域设备购置。

第三条上饶市广信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大数据中心,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各级部门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数据中心为各单位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和非涉密专网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云资源服务。广信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大数据中心”)是数据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具体日常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资金安排、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项目必须符合区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纳入电子政务架构体系,全面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避免各自为政、拒绝共享、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以及条线业务特殊需要外,应接入区大数据中心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区大数据中心。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使用数据中心开展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和非涉密专网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活动。

第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数据中心的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一般不得新建独立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通用硬件、基础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数据中心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数据中心。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全区统一规划充分利用数据中心,一般不得新建政务数据机房,要统筹抓好本地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依托数据中心开展政务信息化应用建设。

第八条各业务使用单位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安全管理责任不变。业务使用单位要按照单位职能各负其责,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不随购买服务而转移,各业务使用单位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数据中心负责保障数据高效、稳定、安全运行。

(二)数据归属关系不变。各业务使用单位提供给数据中心的数据、设备资源,以及数据中心内业务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属各业务使用单位所有。数据中心应保障业务使用单位对上述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未经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各业务使用单位数据;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按要求做好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三)安全管理标准不变。数据中心应遵守党政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政策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技术标准,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接受各业务使用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网络安全监督。

()敏感信息不出境。为各业务使用单位提供服务的云服务平台、数据中心等基础硬件环境必须设在境内。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传输、处理、存储。

第二章统筹组织申报

第九条每年7月份由区大数据中心发文征集下一年度项目,区直各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数据中心申报。

第十条区直各部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整合、先进适用、实用为上的原则,策划本部门的下一年度项目:

()各部门以采购软、硬件设施为主的建设类项目应与部门现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下属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建设类项目和运维类项目应当分开申报。建设类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和设计信息共享、运维类项目预算测算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和过程;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项目应设定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期限的,应重新办理购买手续;

()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十一条建设类项目申报方案应当参照建设类项目方案大纲编写。

项目方案的建设目标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项目投资概算须完整、清晰,应当包括软、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验收和其它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运维类项目申报方案应当参照运维类项目方案大纲编写。

项目方案须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硬件类别及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列表,以及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第三章统筹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区大数据中心收到项目申报后,应会同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信息化专家,于每年10月上旬前,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区大数据中心将评审后的候选项目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区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评审经费列入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有:

()项目材料章节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和明确;

()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描述是否清晰明确;

()是否遵循国家、省、市、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规范;

()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

第十五条已批准的跨年度建设项目,在后续年度申报分期建设方案。

第十六条属于紧急的、特殊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充分地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报请区政府批准通过后,项目列入区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库。

第十七条项目涉及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的,按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四章统筹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实施政府采购。运维类项目运维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确定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项目方案确定后,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建设和运维内容及项目投资额,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书面报区大数据中心、区财政局,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条实施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过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大数据中心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逾期半年以上、项目建设(或运维)非正常终止等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区大数据中心、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告。

第五章统筹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设类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试运行结束,必须出具运行评价意见(建设单位、中标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对实施分阶段、按子项目建设的大型项目可进行子项目验收和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四条试运行结束后,组织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并出具初验意见,初验意见需经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大数据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应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案、立项批复、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监理报告、项目总结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系统网络架构说明、数据结构设计说明书(信息系统项目)、政务信息共享执行情况(共享数据实现、标准实施、接口完成)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由区大数据中心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验收后,应将项目相关验收资料的文档报送区大数据中心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运维单位每年自行组织运维项目年度考核,并在年底前把考核结果报送区大数据中心,作为下一年度运维经费审核的依据。

第六章统筹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应坚持整合存量资源、强化管理和提高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运维需求单位对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按季度(季度末)向区大数据中心、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对大型、跨年度等不需要一次性支付经费的项目,按照“总体审核、分年划拨”原则,安排项目资金年度划拨计划,实现资金滚动使用。

第七章统筹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区大数据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已建成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后续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项目入库建设

第三十三条建立项目入库(非涉密项目)机制,包括区级储备项目入库(简称储备库)和区级建设项目入库(简称建设库)。对入库项目实行三年滚动管理(项目库每年调整一次,始终保持三年项目计划)。储备库管理已通过论证评审的,拟在后期逐步安排该项目建设。建设库管理已在建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入库项目的基本要求:项目方案目标明确,内容完整,任务清晰,设计合理,采用技术符合发展趋势;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发展目标和区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及阶段重点任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符合自身业务实际需要;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信息共享、安全防护;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合理。

第三十五条对三年内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已入库项目要及时调出,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建设条件、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项目要及时补充。

第九章专家库建设

第三十六条区大数据中心统一建立和管理项目咨询专家库,为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专家入库资格:

()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熟悉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同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遵守保密纪律。被推荐的专家对要求保密的资料、技术和信息系统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窃取或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及业务秘密;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十八条专家主要任务: 受区大数据中心委托,协助制定我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协助制定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承担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有关科研工作,对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出建议,做好咨询;协助做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有关工程和项目的论证、评估、验收等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专家论坛等活动;承担区大数据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独立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开展评价等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有获得文件和资料等知情权;

()在咨询、评审、检查和验收等环节中,享有表决权、建议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撑;

()按照规定出具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意见,并为本人出具的意见承担终身法律责任;

()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公正、诚实、科学、廉洁地履行相关职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区大数据中心职责:负责数据中心的规划、应用、管理、监督、考核;负责审核各单位云资源使用需求,协调数据中心与各业务使用单位的对接工作,推动相关政务信息系统在数据中心部署;定期开展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做好与数据中心服务单位的对接工作,督促数据中心服务单位做好资源分配及安全管理工作;对各单位信息系统实际资源用量及云服务项目费用进行核实;对数据中心服务单位的服务进行目标考核管理,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区财政局职责:负责将区本级数据中心建设、运维、使用费用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根据区大数据中心对数据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各业务使用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第十一章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云服务的使用包含需求申请、受理审批、资源开通、应用部署、业务变更、使用确认等环节。

第四十四条各业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二级单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填写《广信区数据中心资源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部署拓扑图、云资源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四十五条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对各业务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建议受理的由区大数据中心评估相关单位申请的资源是否满足应用系统的资源需求,与业务使用单位研究确定产品类别、规格、数量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区大数据中心根据各单位信息化系统使用管理要求,确定上云类型和资源需求,填写《广信区数据中心资源分配表》,根据资源分配情况确定资源费用、使用时限、部署方式等,开通相应资源,完成相关配置,提供远程登录方法,将开通的资源交付给业务使用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各业务使用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应用系统部署(含迁移)至云平台,部署维护原则上采取远程操作,如确有需要,可到数据中心机房现场进行操作。在部署期间或日常维护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可以联系区大数据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处理。

第四十八条正式运行过程中,业务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区大数据中心负责评估审核。审批通过后,由区大数据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第四十九条区大数据中心完成云资源分配后, 将资源分配情况告知资源申请单位。

第五十条业务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数据中心服务时, 应做好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区大数据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云资源回收,终止有关服务。

第五十一条项目服务期以数据中心发出服务开通通知邮件的时间或项目交付验收完成之日为计时计费起点,云资源收费以项目稳定运行后的资源分配情况为准。年终或项目服务到期后,由区大数据中心按照合同规定及“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对使用单位实际用量及云服务项目费进行清算并支付。

第十二章运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业务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管理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运行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向区大数据中心反映,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五十三条区大数据中心负责云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值班值守、机房管理、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及应急处置演练等制度,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第五十四条数据中心涉及支撑软件、 硬件设备的关键口令由区大数据中心负责掌握和处置。建立日志制度,及时自动记录设备和系统的各种操作信息,日志信息应至少完整保存半年。

第十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非法泄露、篡改、毁损、删除、窃取、复制和利用数据中心数据;不得利用数据中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数据中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六条数据中心建设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区大数据中心与业务使用单位及内部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厉问责。

第五十七条业务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如应用系统安全等级未达标或人为操作不当,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业务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绩效考核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在制订信息化建设和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利用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区财政局应把数据中心使用情况作为安排单位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区大数据中心将各单位的数据中心使用情况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考核,并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每半年一次)。主要考核内容为:应用系统上云比例,即利用数据中心云资源的应用占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上云应用系统的安全状况。

第十五章

第六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家解读:《上饶市广信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及数据中心云资源集约化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上饶市广信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及数据中心云资源集约化使用管理办法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上饶市广信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及数据中心云资源集约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