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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21 16:13 【字体:

“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年5月至12月间,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先后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

【法院判决】

2017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金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连、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黄金佳门店,利用经营实体金店,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与不特定人员签订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内部福利两便协议、预订预售中立仓合同、金管家购买协议、“金发展”委托信托协议书、“金元宝”合同、“大赢家”白银理财协议书、黄金佳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提金卡全额购买协议、积存卡积存系列金条/金钱协议、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代保管协议,并允诺收益等方式吸收资金共计153.7亿余元。被告人肖雪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指挥、决策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资金,在被告单位账户被管控后,仍指使他人继续吸收社会资金。

【法院判决】

2016年12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肖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7年5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邦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起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23万余人。上述非法集资款汇入蒋洪伟的指定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除部分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生产经营外,其他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以及返还集资本息,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法院判决】

2016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洪伟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蒋洪伟等人的上诉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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