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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信区就业创业(职业技能提升)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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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释义

1.企业,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省外注册公司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服务点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参保企业,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各类企业;中小微企业,指经县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企业;连续停工停业1个月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指由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县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认定,确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业1个月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其复工复产时间以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县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批复同意的时间为准。

2.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3.经认定的扶贫车间,指经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公室认定的扶贫车间。包括厂房式扶贫车间、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合作社+贫困农户”式扶贫车间、各类电商“互联网+贫困农户”式扶贫车间等形式。

4.劳动者,指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5.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户籍地址在行政村,已转移或有意愿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者。

6.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的劳动者。

7.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由所在地政府扶贫部门认定,纳入国家贫困人口库的劳动者。按照“脱贫不脱政策”原则,对已达到脱贫标准但尚在国家贫困人口库中的人员,继续纳入实施对象范围。

8.就业困难人员,指经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下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9.残疾人,指经县级及以上残联部门认定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但仍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目前,除脑瘫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外,其他方面的残疾人无法以伤残级别界定劳动能力大小,但应组织开展与残疾人就业相适应、劳动强度不太大的职业(工种)培训。

10.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指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之间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11.高校毕业生,指从国内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生等。

1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内未实现就业或曾经实现就业,但当前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间以取得毕业证的时间为准。

13.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14.退捕渔民,指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并纳入退捕渔民库的劳动者。

15.符合条件的道德模范,指获得县级及以上道德模范荣誉证书,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

16.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指服刑满前一年内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17.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指60至65周岁中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18.高技能人才,指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

19.户籍地,指劳动者户口所在地。

20.常住地,指劳动者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地址,一般由所居住的社区或行政村出具证明。

21.求职地,指劳动者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求职登记所在地。

22.就业地,指劳动者实际就业所在地,包括灵活就业、非全日制就业所在地。

23.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指由企业举办,参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标准和条件设立,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业务范围包含安全技能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企业。

24.企业所属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指由企业举办,参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标准和条件设立,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的企业办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

25.政府批准的公共实训机构,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公共实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应与公共实训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相对应。

26.政府批准的职业院校,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和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应与院校专业置相对应,培训的等级应与院校办学层次相一致。普通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只能组织开展中级工(四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培训,高级技工学校只能组织开展高级工(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培训,技师学院、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可组织开展所有等级的职业培训;承担了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可组织开展企业技师培训。

27.政府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中心的统称。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范围和等级应与其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和层次相一致,开展创业培训的应具有创业培训资质,即被认定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28.培训合格证书,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监管下,由培训主体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包括《就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29.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指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31.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针对某一行业的从业人员对某个具体工序、过程、分项等级能力的证书,由设区市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

32.职业资格证书,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根据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具体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精神执行。

33.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后,用人单位和培训评价组织自行印发,并可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34.职业(工种)范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第四、五、六类所有职业(工种)以及人社部最新公布的新职业。

35.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指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的职业(工种)需求指导目录。

36.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布后实施。

37.行业企业职业(工种)规范,是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38.标准学时,每45分钟为一个标准学时。

二、实施程序释义

(一)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2.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人社局提出以工代训申请,经人社局审核申请单位资质、甄别以工代训人员身份后实施。

3.补贴申请材料: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时,需同时提供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以工代训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复印件。

4.有关要求:每名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个月,补贴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家用人单位可一次性申请或分批次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企业。

2.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新招用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用工企业或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参加岗前培训,并由组织培训的主体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3.实施程序:由企业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开班时,按照培训课程安排表开展培训,保留培训考勤记录,并至少录制50%的集中理论授课视频;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在当地人社部门监督下按照培训内容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培训合格证书;由企业按培训次数分批或一次性申请培训补贴

4.补贴申请材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考核成绩;对按规定组织开展线上培训的,不再提供培训课程安排表和集中理论授课视频

5.有关要求:一是岗前培训是以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艾滋病防治宣传等为主要内容的通用职业素质培训;二是岗前培训可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实际安排自行开展,或由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组织开展;三是岗前培训总时长不低于8个标准学时,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四是同一家企业为同一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的,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应急字〔2020〕54号)精神,对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按岗前培训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企业职工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企业

2.培训对象:企业在职职工,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规定的11类人员。

3.实施程序:由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或依托政府批准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后,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开班时,按照培训课程安排表开展培训,保留培训考勤记录,并至少录制50%的集中理论授课视频;培训结束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4.补贴申请材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学员花名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承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按规定组织开展线上培训的,不再保留理论培训考勤记录、理论培训课程安排表和集中理论授课视频

5.有关要求:一是培训时长、课程安排、培训内容由企业与所委托的培训主体自主确定;二是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企业职工转岗转业或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企业

2.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职工。

3.实施程序:由企业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由人社部门参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标准认定)、政府批准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后,由企业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开班时,按照培训课程安排表开展培训,保留培训考勤记录,并至少录制50%的集中理论授课视频;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在当地人社部门监督下按照培训内容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由企业组织参训人员参加专项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补贴申请材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承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按规定组织开展线上培训的,不再保留理论培训考勤记录、理论培训课程安排表和集中理论授课视频

5.有关要求:一是培训时长、课程安排、培训内容由企业与所委托的培训主体自主确定,总时长不低于40个标准学时;二是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的标准,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企业及实施陶瓷、雕刻等传统手工技艺相关职业(工种)的设区市及以上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培训对象:在技能岗位上工作,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与实施陶瓷、雕刻等传统手工技艺相关职业(工种)的设区市及以上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师带徒协议,并按月取得生活费的学徒(学徒培训的职业(工种)必须与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规定的领域相同或相近)。

3.实施程序:由企业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由人社部门参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标准认定)、政府批准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培养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与学徒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后,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江西省企业新型学徒制申请表》及学徒制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承训主体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实施;承训主体做好学徒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培训,保留培训考勤记录,并录制不少于10次且每次连续时间不低于2个标准学时的集中理论授课视频;培训结束后,由企业组织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与培养目标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补贴申请材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和承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按规定组织开展线上培训的,不再保留理论培训考勤记录、理论培训课程安排表和集中理论授课视频

5.有关要求:一是新型学徒制培训应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培育的内容,具体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与承训主体共同研究确定;二是企业应拥有符合带徒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队伍(可通过招聘、柔性引进、兼职等方式建立技师、高级技师队伍);三是同意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人社部门应按规定向企业预支40%的补贴资金;四是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四级)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每年5000元,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可延长到3年;五是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课时要求以培养计划确定的时长为准,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与承训主体共同研究确定。

(六)企业技师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企业。

2.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条件在职职工

3.实施程序:由企业建有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和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或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后,由企业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开班时,按照培训课程安排表开展培训,保留培训考勤记录,并至少录制50%的集中理论授课视频;培训结束后,由企业组织参训人员参加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补贴申请材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承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按规定组织开展线上培训的,不再保留理论培训考勤记录、理论培训课程安排表和集中理论授课视频

5.有关要求:一是企业技师培训的职业(工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相关;二是委托培训主体是建有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和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则应在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中涵盖该职业(工种),委托培训的主体是技师学院的,则应开设与该职业(工种)相关的专业;三是企业技师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企业职工技能竞赛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企业。

2.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职工。

3.实施程序: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竞赛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参赛人员花名册、竞赛计划文件、竞赛举办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实施;竞赛结束后,获取竞赛主办单位提供的竞赛成绩证明。

4.补贴申请材料:技能竞赛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参赛人员花名册、参赛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竞赛计划文件、竞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成绩证明

5.有关要求:一是企业职工参加同一等级、同一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技能竞赛职业培训补贴;二是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应保留每名参赛职工5分钟左右的竞赛现场影像资料。

(八)企业职工境外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企业。

2.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线在职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指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

3.实施程序:企业组织职工赴境外培训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企业与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列入培训计划;境外培训时,应保留培训考勤记录,并至少录制50%的集中理论授课视频;培训结束后,取得境外培训合作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

4.补贴申请材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境外培训合作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相关发票复印件。

5.有关要求:一是委托培训的境外培训机构须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建立培训合作伙伴关系并签订《境外培训合作框架协议》机构;二是境外培训应按照实际培训费用80%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能超过50000元/人。

(九)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承接培训机构。

2.培训对象:贫困家庭子女、城乡贫困劳动力(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等7类家庭中的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劳动力,以及以上群体中60至65周岁、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间的高校毕业生(含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捕渔民、符合条件的道德模范、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的劳动力。

3.实施程序:发布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职业(工种)目录。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职业(工种)目录。职业(工种)目录要明确购买培训成果的职业(工种)名称、数量、补贴标准、培训要求、评价标准等内容,并在县级以上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没有建立门户网站的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确定承接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培训机构,严禁转包行为。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对参加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承接培训机构进行认定,与认定的承接培训机构签订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合同(以下简称“培训合同”),明确其培训职业(工种)名称、数量、培训时间、培训要求、补贴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承接培训机构组织招生。承接培训机构按照与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签订的培训合同,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组织招生。培训过程监督管理。由承接培训机构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开班时,按照培训课程安排表开展培训,保留培训考勤记录,并至少录制50%的集中理论授课视频;培训结束后,由承接培训机构在当地人社部门监督下按照培训内容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由承接培训机构组织参训人员参加专项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补贴申请材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主体填写)、培训课程安排表和培训学员花名册及就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考核证书)复印件、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50%集中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等、承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按规定组织开展线上培训的,不再保留理论培训考勤记录,不再提供理论培训课程安排表和集中理论授课视频。

5.有关要求:一是重点群体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劳动者自愿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培训费用培训合同中明确的职业(工种)名称应符合规范,培训时间、培训要求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规范,由人社部门自行确定;三是培训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所规定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50%,培训所需费用在培训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贫困村(含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对参加贫困村(含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人员,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的农民,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参训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时,需提供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个人委托培训主体申请培训补贴的,需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原件。具体补贴程序和其他证明材料,由各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行确定。

(十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规定的参训学员。

2.实施程序: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先垫后补”由参训人员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主体、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个人;由培训主体或企业垫付的,由参训人员委托所在企业或培训主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所在企业或培训主体。

3.补贴申请材料:个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由培训主体或所在企业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或培训主体填写)、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考核成绩、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

4.有关要求: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二)高技能人才免费技能研修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承接培训机构。

2.培训对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工作、已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等次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3.实施程序:发布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免费技能研修提升培训目录。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免费技能研修提升培训目录。培训目录要明确购买培训成果的数量、补贴标准、培训要求、评价标准等内容,并在县级以上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没有建立门户网站的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确定承接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培训机构,严禁转包行为。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对参加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承接培训机构进行认定,与认定的承接培训机构签订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合同(以下简称“培训合同”),明确其高技能人才免费技能研修提升培训名称、数量、培训时间、培训要求、补贴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承接培训机构组织招生。承接培训机构按照与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签订的培训合同,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组织招生。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由承接培训机构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开班时,按照培训课程安排表开展培训,保留培训考勤记录,并至少录制50%的集中理论授课视频;培训结束后,由承接培训机构在当地人社部门监督下按照培训内容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培训合格证书。

4.补贴申请材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主体填写)、培训课程安排表和培训学员花名册及就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承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5.有关要求:一是高技能人才自愿选择培训机构参加高技能人才免费技能研修提升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参训人员培训费用二是培训合同中明确的补贴标准、培训要求、培训时间、评价标准,由人社部门自行确定;三是培训所需费用由市、县(区)在政府购买服务时予以明确,原则上技能研修费用标准不得超过2000元/人。

(十三)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线上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符合《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51号)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均可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通过线上职业培训完成全部理论知识学习,线下完成全部实操训练课时学习,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补贴标准、资金来源按照赣人社发〔2019〕3号、赣人社发〔2019〕38号、赣人社发〔2020〕151号以及各地出台的配套政策执行。

3.线上职业培训方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各类培训主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岗位要求和培训对象接受程度等因素,统一从江西省补贴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平台(http://jiangxi.zhipeizaixian.com)登陆,自主选择线上培训资源,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线上理论培训和模拟仿真实训。对岗前培训及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的培训,可通过线上完成全部培训课程的学习;对具有现场培训、实训等模拟仿真效果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可通过线上完成不超过50%的实操训练课时学习。对于线上不能满足的培训内容,根据全省疫情防控统一安排,再有序组织开展线下集中培训。

4.线上培训补贴资金监管:一是通过线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除不再提供集中理论授课视频备查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程序、要求按赣人社发〔2019〕3号、赣人社发〔2019〕38号、赣人社发〔2020〕151号以及各地出台的配套政策执行;二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线上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时,做好线下申请材料审核的同时,应登陆江西省补贴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平台,逐一核验补贴申领对象的线上学习电子化凭证。

三、其他问题释义

(一)关于培训补贴申请地的问题劳动者可在全省范围内的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培训主体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培训机构所在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注册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二)关于每人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可享受不超过3次政府补贴培训或免费技能培训政策,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问题。“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最多3次”,是指纳入“江西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名制管理的劳动者,在一个自然年内所享受的培训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是指劳动者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同一等级的培训补贴,以工代训、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培训、高技能人才免费技能研修提升培训理解为不同职业。

(三)关于企业以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培训申请补贴的问题。对于企业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统一组织省内行政区域内子公司在职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向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按程序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向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按程序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四)关于不同企业职工合并开班的问题。对于不同企业职工委托同一家培训主体同时开展同一职业同一等级的职业培训,应由企业分别按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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